bat365诚信为本,市场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bat365(中国)在线平台官方网站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综合办公室现将《大亚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为深入推进我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惠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对大亚湾区主要水环境问题和水污染源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实施控源、水质改善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措施,坚持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大亚湾区水污染防治的完整体系。同时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采用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经济可行的战略,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全民参与,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大亚湾区建成“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和产城人融合发展示范区”奠定良好的水环境基础。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因地制宜、突出成效。从实际出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制定的方案和措施必须满足大亚湾区水污染治理的需要,要注重目标的可达性及工作方案的可操作性,根据大亚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特点bat365,重点安排并实施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改善成效显著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3.治管并举、强调落实。大亚湾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截污为先、综合治理,通过对重点河流截污治污,不断完善城市雨污分流管网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水平,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另外也应重视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村污染的管控,强调监督管理措施的重要性,以管理促进治理,确保各项措施充分落实,保证实施效果。
4.上下衔接、统筹兼顾。大亚湾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与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上层次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衔接,同时综合考虑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任务要求,从地表水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水生态系统修复的角度,综合制定全方位多层次、具有兼顾性的工作方案。
5.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在各自的领域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环境保护的要求完成政府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要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将公众参与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过程。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区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附件1)。到203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到2020年,全区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率(达标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8%;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岩前河、柏岗河、南边灶河达到Ⅳ类水质目标;苏埔河、淡澳河达到Ⅴ类水质目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全区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制革、炼油、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国土分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对辖区内制革、电镀等行业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对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及《重点行业水污染整治工程清单》,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等参与)
实施制革、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6年6月底前,列出《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清单》及《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2017年底前,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对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满足要求,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内各企业排放的污水应按规定有效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向园区设立部门申请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强工业集聚区、重点水污染源及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附件2)。(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我区建成区基本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淡水河流域乡镇(西区街道办)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目标。(区公用事业局、住建局、各街道办牵头,区社管局、工贸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区内尚未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的污水处理厂,在2017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附件4)。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16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区环保局牵头,区公用事业局、住建局、社管局、工贸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坪山河流域内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工贸局、社管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区环卫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备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区社管局牵头,区环保局、各街道办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资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国土分局、各街道办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大亚湾区“美丽乡村·清水治污”活动实施方案》的实施,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深入推进《大亚湾区南粤水更清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7年底,完成“一村一设施”,全区所有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到2020年,全区100户以上的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完成省、市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整治任务。(各街道办、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社管局、公用事业局等参与)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信局、环保局备案。(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实现水清气净;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鞣革、电镀等重污染项目。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区工贸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环保局、社管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6年起,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水域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蓝线管理办法、河道管理办法进行,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提高城市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牵头,区环保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3.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区工贸局牵头,区社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坪山河流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区住建局牵头,区工贸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社管局、公用事业局、环卫局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区工贸局牵头,区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省、市要求以内。(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区社管局、国土分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等参与)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底,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区工贸局、社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19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区住建局牵头,区工贸局、社管局、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局、环卫局、各街道办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各街道办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区社管局牵头,区工贸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按要求、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区社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国土分局参与)
1.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全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区环保局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及安全状况,区公用事业局向社会公开供水厂出水水质及安全状况,区卫计局向社会公开用户水龙头水质及安全状况。(区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卫计局、各街道办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风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区环保局、社管局牵头,区国土分局、执法分局、工贸局、住建局、卫计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区、荃湾港区、响水河工业区等重点区域地下水监测井的优化布点及建设,并开展常态化水质监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制订本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区环保局牵头,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社管局、石化区管理服务中心等参与)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在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城市群前列;坪山河流域严格落实省《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等决议,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完成省、市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社管局等参与)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bat365。严格执行海洋环境保律法规,加强涉海项目管理,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区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在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省、市要求范围内。(区海洋与渔业分局牵头,区社管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社管局、卫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6年1月底前列出《大亚湾区黑臭水体清单》,制订《大亚湾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区住建局牵头,区社管局、环保局、各街道办等参与)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植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完成省、市下达的湿地建设计划,湿地面积不断扩大,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基本建成绿色生态水网。(区环保局、社管局牵头,区国土分局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bat365、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区自然岸线%(不包括海岛岸线)。(区海洋与渔业分局牵头,区工贸局、社管局、环保局等参与)
1.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16年,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坪山河流域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局、住建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配合“两河”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定期会商工作,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2020年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区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国土分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2016年底,建成达到一级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和队伍,具备条件的街道和工业园区应设置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察人员。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区环保局负责)
3.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6年,明确全区范围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社管局参与)
4.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5.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卫计局、安监分局等参与)
2016年底前完善大亚湾区环境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中水污染事故处置的内容,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社管局、卫计局等参与)
6.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己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区环保局牵头,区海洋与渔业分局参与)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加快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2016年起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同时简化水价分类,理顺水价结构。城区在水价调整时,要同步实行阶梯水价,不得出台只提高水价仍不实施计价方式改革的方案。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工贸局牵头,区财政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区工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区工贸局、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工贸局、环保局牵头,区社管局参与)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从2016年起,通过相关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社管局、国土分局、卫计局、安监分局等参与)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培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除磷脱氮、脱毒减害和污水资源化等先进技术,开发适合本地实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经济高效废水处理工艺、材料和设备。(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区工贸局牵头,区环保局、住建局等参与)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2016年1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财政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水污染防治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编制相关重点专项方案(附件3),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财政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参与)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区财政要根据事权划分合理调整区域内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工贸局、环保局等参与)
2.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区管委会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新开发区域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区财政局牵头,区工贸局、国土分局、环保局等参与)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Ⅰ-Ⅲ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住建局、社管局、海洋与渔业分局、卫计局等参与)
2016年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区环保局牵头,区工贸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区环保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区环保局牵头,区宣教局、住建局、社管局等参与)
风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